台灣版CRS即將於明由我國境內申報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戶與既有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工作,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申報金融機構向稅捐機關申報前一年度所辨識之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以後每年6月持續申報。

CRS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對各個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份進行初步辨識及文件徵提外,仍須瞭解資訊交換國構成稅務居住者之身份條件及對身份證明文件之合理性評估,其執行的困難度與複雜度絕對遠高於過往申報FATCA的經驗。所幸近年來金融機構執行AML(防制洗錢)已經對KYC與盡職審查的著墨頗深,加上多數金融機構海外分行早已有CRS作業經驗,亦可借鏡國外金融機構申報實務。更遑論已經有為數不少的臺商開設在海外銀行的境外(公司)帳戶多有申報經驗。基於以上,筆者相信多數金融機構並不擔心作業面問題,反而是客戶端不清楚臺灣版CRS規定且受太多新法規資訊混淆導致認知錯誤與心裡排斥的問題才是重點。

金融機台中民間二胎構應如何突破客戶心理面的關鍵問題,荷盛國際顧問陳璽玉執行副總建議如下: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房產二次抵押要符合哪些條件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3、房屋是使用中國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中國銀行執管;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開門見山式突破-詢問客戶個人、公司實體和消極性非金融機構實體的控權人是否有應交換國-32個租稅協定國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果沒有,配合金融機構蒐集資訊與填寫CRS自我證明文件(Self-Certification)完成辨識與審查才可以確認為非交換身份。

2.同理心-告知客戶政府如果不推行CRS將導致台灣的稅務資訊透明度不足,國際組織可能將台灣列入「不合作租稅管轄區」的黑名單,結果是大家都受害。而銀行被要求遵循法規辦理,若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將被裁罰並受到更嚴格管理。

3.從眾心理-大家都依規定配合銀行審查,不配合的反而比較可能被認定為有問題的台中二胎貸款對象。

台灣的金融機構與台商必須與時俱進提升自我法律與稅務的合規要求,特別是有海外分行的金融機與擁有中國與外國稅務居民台中二胎房貸身分的台商。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房產二次抵押要符合哪些條件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3、房屋是使用中國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中國銀行執管;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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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雨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